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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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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艺轩
摘要:在对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上,夫妻间存在且仅在有限范围内存在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已是共识,但仍有两个问题:一为夫妻救助义务转化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缘何受限论理不充分,二为不同情形下的救助义务所需援引的义务来源之争议未有定论。为从根源性解决前述问题,本文以夫妻救助义务的产生根据——“夫妻关系”为基础,立于夫妻关系转向合伙性质的时代语境探求夫妻救助义务的应然限度、不同类型的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应当援引之义务来源。
关键词:夫妻关系本质;救助义务;自陷风险;非自陷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当夫妻一方陷入危及生命的险境时,另一方知其陷入险境但未予以救助致使其最终死亡的行为被称为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我国司法实务对该行为的认定曾一度陷入“形式化”之困境,即一些实务部门对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采取“只要存在夫妻关系,就负有刑法上救助的作为义务”的标准,进而将所有的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均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当地扩大了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范围。“不是所有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都构成不作为犯罪,即夫妻间存在且仅在有限范围内存在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已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之共识,该共识基于以下理论证成:不作为犯成立的关键是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依据作为义务是否由刑法直接规定,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指只能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其作为义务由刑法明直接规定;后者指以不作为方式实行的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其作为义务则来源于刑法之外、主体和内容需要根据法理进行解释,相对纯正不作为犯更容易出现扩大处罚范围的情况,为了使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刑法并未单独规定夫妻之间负有救助的作为义务(因有争议,遗弃罪可能包含了特殊情形下的救助义务在此处暂且不论,交由下文分析),故而对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重点一为在刑法之外寻找是否存在其他作为义务的来源,使其得以从纯粹的道德义务转化为刑法上的救助义务;二为依据夫妻救助义务成立的排除事由加以限制,这些不应成立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仅仅受到道德层面的约束。
这两个重点亦是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难点:一者,大部分學者认可以“夫妻一方的自我决定”“不具有作为可能性或结果避免可能性”为夫妻救助义务成立的排除事由,但仍有学者坚持“许可其突破排除事由的限制虽然会扩大处罚范围,但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能对生命权进行特殊保护”这一观点,学者们对此提出了众多的驳斥观点但并未抓住核心;二者,不同情形下应当援引的作为义务来源有所不同,但理论界对于某些情形中应当援引何一义务来源仍存争议,无法对司法实践提供足够支持。
笔者认为,上述难点的存在实因理论上缺乏对夫妻救助义务产生根据——夫妻关系的深入探讨:首先,夫妻关系往往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性质的改变,对夫妻救助义务的调整范围符合现今社会下的夫妻关系性质才是符合刑法基本价值的、有利于社会秩序之维持的。欲证明限制夫妻救助义务范围的合理性、有力驳斥扩大夫妻救助义务范围的观点,应当从夫妻救助义务的产生根源加以论证;其次,作为义务形式与实质相合的判断法,要求作为义务的成立不仅要具备合法性、还要具备合理性,因此对作为义务来源援引方面的争议也要依赖于夫妻关系的性质加以分析。综合上述,本文将以夫妻关系的性质为基础,对夫妻间见危不救行为的两个认定难点提出个人之见解。
二、夫妻救助义务的应然限度
(一)夫妻救助义务的产生根据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性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而成的伴侣,在这一生活共同体中产生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被称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双重属性: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生物学上的性本能及生育本能,由此缔结的两性关系只是夫妻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夫妻关系的社会属性表现为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上层建筑会影响它的性质及发展变化,且社会通过法律对夫妻关系加以确认和一定的调整,这正是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的显著区别。
从社会学角度进行考察,夫妻救助义务能在特定情形下转化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其合理性是夫妻关系的某一价值需要刑法保护:文明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要相互依靠才得以生存,而这种依靠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上,家庭、亲属、朋友等都可以成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依赖对象,但一般认为形成最为紧密的生活共同体的夫妻应负有较高的信赖程度。社会为了稳固夫妻双方的信赖关系出现了很多约束性的机制,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道德约束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必要时道德约束可以被赋予法律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约束。
(二)时代语境下夫妻救助义务的限度
法律对夫妻关系加以调整是夫妻关系的固有社会属性,但法律对夫妻关系的调整限于什么范围,即能否将夫妻救助义务从一项道德义务转化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在何种范围内能够实现转化,在不同的夫妻关系本质说之下有不同的解读。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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