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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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要点--第1页

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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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1、问题的提出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0年修正案II-2章(简称新II-2章)

第10.3.3条对手提式灭火器的备品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新II-2章中对船

上各处所日常应该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其具体布置位置的规定却较含糊。例如,

第10.3.2.1条规定,对于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其起居处所内配置的手提式灭火

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个。第10.5条关于A类机器处

所内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中,仅规定了灭火器的布置应使每具间的步

行间距不大于10m等。由于各处所、部位应该配置布放的手提式灭火器最低基数

不明确,要执行新II-2章关于具体备件数量要求变得困难。船东迫切希望有关方

面能制订出细化的具体规定,以便遵照执行并应对港口国检查。

新II-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Code)中,对手提式灭火器

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药剂量不得小于5kg;二

氧化碳灭火器不得布置于起居处所内等。此外,2003年12月5日IMO第23次

大会通过了A.95123()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以替代IMO第16次

大会通过的A.602(16)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修订指南”。

我国的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和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

求和试验方法GB8109(-817)两项国标于2003年底完成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国家

技术监督局审批,这两项国标完全等效应用了ISO相应标准,并将以强制性标准

形式发布实施。

为了适应上述变化,我社01(年)通函第015号总第044号“船上可移动式灭

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指南”有必要进行修改补充。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将灭火器的数量、布置位置、定期检查、检修保

养、试验要求集中一起,从而完整地形成一套关于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既

便于实施又便于监督检查,因此在对我社总第044号通函进行修订时,同时补充

和纳入有关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要求。

2、指南编制的依据和编写原则

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要点--第1页

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要点--第2页

新II-2章中有关灭火器的要求、IMO颁布的大会决议A.95123()和IMO海安

会通函MSC/Circ.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及检查导则”是本指南编制的基本

依据。在这一依据指导下,考虑到我国的灭火器标准等效引用了ISO的相关

标准,因此ISO关于灭火器的性能、构造、选用、布置检查和检修保养方面的

要求,被作为编制本指南的主要参考资料。

为了加深对新II-2章、ISO标准的理解,本指南编制过程中还将英国、美国关

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国家标准(BSEN3、NFPA10)以及英国海上保安厅发布的

关于船舶消防设施指南适用内容与新II-2章和ISO标准的规定进行了分析

对比。

3、关于指南适用范围

手提式灭火器备件要求的提出始于2002年7月日生效的SOLAS公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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