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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部分翻译

以下内容是大一学生翻译的部分唐律条文。但我意识到并非十分

准确,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关于全部的唐律翻译参见:

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版。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

故以名例为篇首“——《唐律疏议》

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

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

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

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

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笞刑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

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

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言人有小愆,

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汉时则用竹,

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

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

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汉代笞打用竹片,

现在则改用荆条。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

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杖刑五

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

(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

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

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

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

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

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自隋室,以杖易

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译:疏说:按《说文》:“杖,是执在手里的。”可用来打人的

吧?《孔子家语》说:“舜侍奉父亲,父亲用细小的棒打他,就顺从

受罚;用粗大的棒打他,就赶快逃走。”《国语?鲁语》上说:“轻刑

使用鞭打和扑责。”《尚书?虞书?尧典》说:“鞭打用作惩戒官司吏

的刑罚”,犹如现在的杖刑。又蚩尤创制历史上所称五虐的刑罚,其

中也使用鞭打和扑责,追溯这鞭扑的起源,已是年代久元的了。汉景

帝因为受笞刑的往往在笞打下死去,可是笞数却还未打完。便把笞刑

改为原定最高刑打三百下减定为二百下,原定次刑打二百下减定为一

百下,从此一代代沿用流传下来,几乎没有什么增加或或减少。及至

隋代,才开始用杖来代鞭笞。现在的刑律规定,判罪累计笞刑或杖刑

所打的总数,都不得超过二百下,这是沿袭汉代的制度。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徒刑五

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

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

隶“,又“任之以事,寘(tian)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捨,

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译:疏议说:徒奴的意思,这是把罪犯当作奴隶似的羞辱他。

《周礼?秋官?司厉》说:“凡奴役,是把男子没收入于管理罪隶之官

作奴。“《司圜》中说;“交给他们劳动任务,拘禁在围墙壁监狱中,

从而收管教育他们。对上等重罪犯满三年释放,中等罪犯满二年释放;

下等罪犯满一年释放。”这三种一并是徒刑,它开始于周代。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

,腊、寒食二日,勿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谋反者男女奴

婢设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

于厨膳――《新唐书刑法志》

译:服劳役的犯人,要戴颈钳或刑枷,在京师的男犯送将作监,

女犯送少府监从事缝织劳作。每旬给假一天,腊日、寒食给假两天,

但不许走出役所。患病的,可除去颈钳、刑枷,给病假,病愈后补足

劳役天数。谋反罪犯的男女家属和奴婢,没收为官府的奴婢,送交司

农寺,七十岁的免予缘坐。从事的劳役是:男子到菜园种菜,女子到

厨房做饭。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流刑三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云: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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