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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供方平安管理;一、平安生产形势
总体评价:
目前我国的平安生产正在稳定中呈现好转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多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遏制。
1、2004年:全国GDP到达13.6万亿元,同时也有13.6万人死于平安事故,1亿GDP死亡1个人;全国人口有13.2亿人,也就是说,去年1万居民当中有一个人死于平安事故。另外,去年有70万人因平安事故导致伤残。再加上职业病造成的影响,去年因平安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加起来有100万人,也就是一年有100万个家庭因平安生产事故造成不幸,按照一个家庭3人计算,20年中就牵涉6000万人。如果再把受到影响的亲戚、朋友统计在内,受到影响的人数更是一个无比庞大的数字。;2004年死于平安事故的13.6万人中,有10.6万人是死于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10,是美国的6倍,日本的10倍。煤矿的平安形势更不容乐观:由于我国存在高瓦斯矿多、露天矿少等不利因素,去年的“100万吨死亡率”为3,这个数字是美国的100倍,是波兰和南非的10倍。我国煤矿产量占世界的31%,但煤矿死亡人数却占了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79%!;去年几乎每过几天都有大事故发生:2004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29起,也就是每3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去年共发生14起,也就是不到一个月发生一起。今年的“开局不利”更是令人担忧:1到5月,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23次,死亡68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6倍。
去年平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500亿元,约占全国GDP的2个百分点,这还不算间接的经济损失。“全国人民辛辛苦苦,才让GDP上升了8、9个百分点,结果平安事故一发生,2个百分点就没了!”;2、今年以来(2005年1月1日-12月11日)全国平安生产简况;今年以来国网公司系统平安生产情况根本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没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件。截至9月底,公司系统电力生产、根本建设共发生人身死亡事故10起,死亡16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1人。发生农电人身死亡事故14起,死亡14人,同比减少7人。发生一般电网事故50起,同比减少38起,下降43.2%;发生一般设备事故154起,同比减少76起,下降33.0%。;严格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的管理。各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包工队、民工和临时用工等事故多发群体的平安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凡资质不够的分包队伍,立即清理。严禁违规将工程分包,严格控制劳务分包范围,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将农民工等临时用工人员纳入正式工平安管理范畴,其平安教育、平安培训、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应与正式工一视同仁,依法管理。;要建立制度,加强对包工队、民工、临时工使用的平安工器具、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监测,防止因工程分包造成设备带病作业。坚持凡进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在建工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平安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和平安要求,监督分包队伍的平安教育和平安培训情况,保证他们掌握平安施工知识,熟悉工程平安文明管理制度和要求,做到持证、挂牌上岗。;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览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从业人员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紧急避险权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赔偿权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教育和培训权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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