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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产品包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术语
产品:指公司生产经分析合格的产品。
4.职责
4.1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包装;
4.2仓储处负责包装物的验收和管理;
4.3供销处负责包装物的采购;
5.工作程序
5.1包装物的采购
供销处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采购包装物,供方必须是国家定点危险品生产单
位,采购时应索取供方定点生产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
测合格证,具体执行《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5.2包装物的管理
5.2.1包装物的验收
采购的包装物经仓储处保管员和业务员按《物资入库管理规定》和5.1要求
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5.2.2包装物的管理
包装物入库后,保管员应保持包装物存放场地整洁,不得与其他物资混放,
防止发生化学污染。
5.3产品包装
5.3.1固体产品的包装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
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
产品合格证。
5.3.2包装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包装厂房必须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出现空气爆炸。
(5)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2液体产品的包装
5.3.2.1对于液体产品包装容器,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
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
有“腐蚀性物品”的标志。
5.3.2.2产品储罐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
准号、等级、并标识“腐蚀性物品”。
5.3.2.3液氯槽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
号、合格证、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标识。
5.3.2.4对于各种液体产品的包装容器做到专罐专用,在包装液体产品时应
做到:
(1)专人负责罐装,严禁其他人员罐装。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容器物材质与罐装产品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化学反应。
(4)罐装前应认真检查罐内是否存在其它物资,如有必须予以彻底清除,并
用清水冲刷,不得含有任何物资,保证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影响产品质量。
(5)罐装前发货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运输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明件。
5.3.3气体产品的充装
5.3.3.1气体产品主要包括:液氯、氢气:其中,液氯充装执行《液氯充装
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氢气充装执行《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充装
部分。
5.3.3.2气瓶瓶体应标识或悬挂:危险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
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
5.4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具体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
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
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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