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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

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

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

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

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

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

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

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

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

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

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

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

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

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

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

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

“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

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

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

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

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

产品认证制度。

3.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何时公布的?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前正式对外公布。

4.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

5.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

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

是: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

发布;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

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

的查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

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

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

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

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6.我国在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前有什么相关制度?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

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

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

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产品认

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

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

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

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

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

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8.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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