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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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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卓
摘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研究最为炙热,引起的争论也最多,原因在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与“防止垄断产生”之间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基于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认识,利用博弈论观点分析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最后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度”进行把握。
关键词:法经济学;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盗版;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8-0190-03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认识
法经济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由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法学的新法学流派代表人罗纳德·科斯提出,科斯定理是现代法经济学的基础。法经济学的特色在于运用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由此,可将其基本意蕴视为法律规则的激励约束效应问题。相应地,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以下三类:(1)利用经济学的观点对规则的形成进行分析;(2)对法律的效益或分配效应进行分析;(3)借助交易成本对包含多种交易的法律程序的抽象模式予以寻求。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需对创造者的补偿与消费者的获利进行平衡,同时使社会的成本与收益达到一个平衡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效率高低取决于法律保护是否能够给开发者以合理的垄断权,以最小的成本生产出最大的效益。计算机软件有一个很突出的特性:研发投入成本高而复制成本低,这一特性导致软件面临着严重的盗版问题。但是,盗版现象的泛滥并不仅仅是由于盗版简单,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盗版率,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盗版率也会存在不同,这与各国的法律环境密切相关,因此需在寻找解决盗版现象途径之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的存在使得软件的开发几近发展为一项义务劳动,降低了软件企业投资开发新软件的积极性,制约着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因此,打击软件盗版,明确产权界定,保护权利人利益十分重要,这有利于发挥出软件产权界定的激励作用。
诚然,激励是要有一定限度的,过分地保护或许会出现固步自封的负面效果,导致垄断现象的出现。这就是法经济学上的“悖论”,亦即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无法生产足够的信息,而合法垄断的存在又会降低信息的使用率。实际上,完全垄断与无产权保护的两种极端情况都是不可取的,前者将会使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无限制地进行垄断定价,二者则会使软件市场永久失效。社会所需考虑的是,如何把握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度”。
二、计算机软件盗版的博弈分析
计算机软件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首项工作,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切实执行。本文利用博弈论的相关内容对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展开分析。博弈论主要对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进行研究,属于一种相互外部经济条件作用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假设一个理性的人會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博弈双方由检察机关与软件盗版商组成。其中,检察机关所实施的纯战略为检查或不检查,而盗版商实施的纯战略则是盗版或不盗版,双方不同纯战略组合成的对应支付方阵(如下表所示)。
监督博弈
此处,U为计算机软件企业进行创新活动取得的收益,C为创新成本,A为盗版软件企业从事盗版活动的成本,F为经由检察机关查处后对盗版软件企业的罚款(检察机关检查成本不予考虑),P为检察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对于盗版商而言,选择盗版与不盗版会获得不同的收益,满足公式:
E1=P-(-F-A)+(1-P)(U-A)=-PE+U-PU-A
E2=P(U-C)+(1-P)(U-C)=U-C
其中,E1为选择盗版获取的收益,E2为选择不盗版获取的收益。
若想让盗版商停止其盗版侵权行为,需要满足条件:E2≥E1,亦即不盗版的期望收益不低于盗版的期望收益,化简求解得:P(F+U)+A≥C。当检察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超过(C-A)/(F+U)时,盗版商将会做出不盗版的最佳选择;若检查概率比(C-A)/(F+U)小,盗版商将会选择盗版;而若检查概率与(C-A)/(F+U)相等,盗版商则会对盗版与不盗版进行随机选择。当检查概率P已知且检查机关增加罚款时,若罚款金额超过(A+C)/P-U,盗版商会停止盗版侵权行为;若计算机软件企业提高计算机软件技术与加密含量,或者增加仿制难度与模仿成本(A),也能够在一定水平上抑制盗版商的盗版侵权行为。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平衡
1.平衡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期。计算机软件具有更新速度快、收益率高等特性,较之一般的知识产品著作权而言,软件的保护期限应短一些,但短的程度的确定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的考虑。若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过短,开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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