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管理人拍买破产企业财产后的确认拍卖成交裁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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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管理人拍买破产企业财产后的确认拍卖成

交裁定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保障破产财

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

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破产程序中变价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拍卖

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

及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管理人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应当在财产变价

方案中说明理由。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

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

第三条网络拍卖应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状况,

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四条网络拍卖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应当

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情况,

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

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第五条破产财产整体出售更有利于提升破产财产价值的,管理

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债务人财产的营运价值,

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财产价值减损。

第六条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就

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审查。

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整体价值

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等事由予以

拒绝或拖延。

第七条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

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

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

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

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八条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

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九条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

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

(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

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

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上述拍卖方案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

议表决。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将网络拍卖方案中的各项具体内容向债权人

会议进行充分披露和释明。

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供网络拍卖平台名单,并说明其拟选

择网络拍卖平台的理由。

管理人认为需要聘请辅助机构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说明聘用辅

助机构的必要性、辅助机构的选聘方案、辅助机构承担的工作及所需

费用等事项。

管理人应当提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并充分说明参考价确定的具

体方法,以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

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税费负担情况向

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

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

前处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合适的变价方式及时进行变价,

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

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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