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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的通知(沪建质安联〔2024〕3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议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本《指南》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指南》执行前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审查时标准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建设单位主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可按照本?《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2024年2月22日
前言
??本指南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建筑设计、消防给水设施、防烟和排烟设施、消防电气。
1总则
1.0.1为推动上海城市更新,保障和改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
??【说明】本指南的编写原则:
??(1)以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体系为基础依据,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以补充、修改、完善的方式提出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目标、性能和技术性措施;
???(2)在工程改造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执行现行标准。当工程改造工程条件不允许或代价过大时,根据具体条件将现行标准中部分条文进行适度放宽,但以不低于原标准且不降低建筑原有防火性能为底限;
???(3)通过性能补偿方式,整体性地保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后的防火性能;
???(4)以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目标,目的是尽量减少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问题需进行“一事一议”解决的方式。
1.0.2既有建筑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1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变使用功能、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现行标准执行(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本指南执行;
??2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
??3本指南无法解决的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根据本指南第三章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的内容,提出消防设计解决方案,由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专项论证。
??对于无法按现行标准和本指南执行的技术问题,均应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执行标准依据和参数。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应避免以“改造”为由,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随意降低建筑安全性。
??本指南仅对既有建筑改造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做了部分规定,与新建建筑不同,既有建筑改造受到空间、结构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的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各种特殊情况难以涵盖,本指南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号)、《上海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沪建质沪建质安〔2024〕3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专项论证,专项论证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的参考。
??在设计文件说明中应明确执行标准依据和参数,以便于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和单位落实日常消防管理要求时明确和把握设计要求。
1.0.3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
??2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工业建筑合法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工程。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工业建筑、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含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工程。
??【说明】本指南适用范围内的建筑为本市行政区域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不包括在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内,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5号)的相关规定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分册)》(DG/TJ08-2291C)执行。
??考虑到工业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与民用建筑存在很大差别,本指南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包括继续作为工业建筑使用,以及改造为工业建筑的既有建筑。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
??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含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10等现行国家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执行,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号)的相关规定纳入特殊消防设计。
??既有建筑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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