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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

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数必须占其在职女员工人数的75%以上,且

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

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以下六种原发性癌症(原位癌除外)中的

一种或者多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外阴/阴道

癌和子宫肉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

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

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保险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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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

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

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约

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

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同时患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和本条第

(一)项约定的六种原发性癌症(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

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

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任何一种或多种,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或曾经患本保险合同所

指的原发性癌症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或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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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已有临床症状,经医

院初诊为肿瘤或包块性质待查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

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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