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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预防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指南--第1页
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预防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指南
L总则
1.1为指导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称〃持有人〃)依法履行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发现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后,对事件和涉及的药品采取报告、控制、调查、处置等措施,预
防和妥善处理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
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1.3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持有人预防和处理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包括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下称〃群体事件〃)等。
1.4持有人应当对持有产品的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该事件的基
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流通等情况,并进
行药品关联度分析(包括药品质量分析),必要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同
时,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监测、调查、分析和处置。
2.
构建药物警戒体系
2.1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药品安全委员会一
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以及药物警戒部门、质量部门、
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持有人应当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制度和操作规程
(SOP),切实履行持有人预防和处置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主体责任。
3.
制订预案
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预防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指南--第1页
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预防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指南--第2页
3.1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和药品群体不
良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
报告制度
4.1持有人应当建立严重不良事件和群体事件的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4.2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直报系统报告。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后,持有人应当对所收
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并尽快向国家药品不良反
应监测系统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内,其中死亡病例立即报告。
4.3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调查报告。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
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
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其中,非预期严
重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4群体事件报告。获知发生群体事件后,持有人应当立即核实,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系统报告,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药监部门〃),同时立即开展调
查、处理。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将事件的新进展、新情况于24小时内向省级药监部
门报告。群体事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级药监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
卫生健康部门(下称〃卫健部门抄报所在地药监部门和卫健部门。
4.5群体事件处理完毕后,持有人应当向省级药监部门报送终结调查报告。终结调查
报告应当包括:临床调查情况(地点、病例数量、有无涉及特殊人群)和后果(死亡、损
伤人数等);药品的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品名、批号、数
量);调查评估结果(产品质量情况、检验结果、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与药品质量相关性评
估等);处理情况(正常使用、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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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展调查
5.1持有人获知死亡病例、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赴
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
5.2事件调查应当注重与当地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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