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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开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根底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袁立小主用对方法
国际经济法:袁立二主用对方法
袁:渊源
立:独立地位
主:法律关系主体
用:作用
对:调整对象
方法:调整方法
主:创制主体
★经济法属于公法
1.公私法划分标准:对象论〔调整对象〕
2.公法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私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附: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标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体系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
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效劳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行业性中介组织的定义
由同一行业或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以促进【行业】或该【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人格】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济法理念
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根本观念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平安】,推动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开展
2.实现途径
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
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标准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那么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那么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那么: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实质渊源:经济法律标准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经济法律标准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标准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附: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设立经济审判机构
1.必要性:独立的法的部门,不同性质特点;案件数量多,专门化水平,效率质量
2.方案:设立两个审判机构,分别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1〕在法院设立一个统一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庭: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中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后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所谓“经济行政案件”中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实践中新出现的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2〕另设一个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违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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