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等级划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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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级

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

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

基准地价。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

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

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

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

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

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

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

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

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

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

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

通一平(无燃气)。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

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

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

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

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

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

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

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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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

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

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

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

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

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

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

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

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

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

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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