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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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

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二手车流通

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

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

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

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

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

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

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

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

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

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

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

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

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

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

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

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

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

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

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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