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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企业所得税务会计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下
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并按
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证。
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
收入库。将全部的烟叶委托某县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尚
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
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
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
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
4、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万元,等待处理;
5、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用于生产甲种卷烟。当月销
售甲种卷烟1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万元,款项未收到;
6、自产丙种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
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
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其他资料:(1)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
(2)烟叶税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成本利润率10%,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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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税率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税率
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税率30%.要求:
(1)做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作出卷烟厂本月与缴纳流转税、附加税费相关的分录。(以
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
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
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
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
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
收购价款的10%计算。按照10%计算的价外补贴是税法在计算烟叶税
和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硬性规定。价外补贴一般是指烟草集
团拨付给卷烟厂,再由卷烟厂转给烟农的,这10%的价外补贴,只是
税务机关为了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规定的一个比例,并不一定就是
实际发生的,所以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算。
当然如果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未提及具体金额,此时认为金额
是收购价款的10%.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如果与收购价款的10%不符,
此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卷烟企业所得税务会计案例分析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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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
如果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但也不一定是10%,则应该将实际支
付的价外补贴计入烟叶成本。即: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
价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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