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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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2

第五章———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40分)

1.比:即“比照”、“比附”,或称“比附援引”,指中国古

代司法判决中,在法律对某一事件或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

况下,援引法律的类似条文或过去的判例断案的制度

2.汉律六十篇:汉武帝时期继续立法活动,令张汤、赵

禹等制定法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有关宫

廷事务和警卫方面的法律;赵禹制定《朝律》六篇,是有关

诸侯百官朝贺制度的相关法律。自此,这一阶段制定的《越

宫律》27篇和《朝律》6篇,与先前完成的《九章律》9篇

《傍律》18篇,合称为“汉律六十篇”。

3.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

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

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也

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官当:官当的意思是以官职抵当徒刑。官当起源于《晋

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5.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

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最早源于西

周的八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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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十恶:指的是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

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行。

7.《开皇律》:《开皇律》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

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

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

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

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

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8.《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记载当时国家行政制

度的重要文献,是中国古代最早一部行政法典。

9.《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

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

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

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

重要历史地位。

10.提点刑狱司:是宋代首创的掌管一路司法、监察等事

务的重要路级机构,其长官的全称是“提点某路刑狱公事”

二、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答:“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

即以《春秋》之义去考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

裁决。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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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

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

局面。春秋决狱推动了律学的发展,对审判原则也进行了

修正。春秋决狱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

的通道。

2.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答:①背景:自战国至秦朝,随着朝代更替,新旧刑罚

混杂,层次体系不清,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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