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律师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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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律师工作指引

执行阶段律师工作指引

1、执行立案条件、时间

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

申请人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生效证明。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2、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3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

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时间风险提示:在3日内送达;送达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送达,则需要进行公告送

达。

申请人文书:请求依法发出执行通知申请书;法院文书:执行通知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25条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

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

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

人。

申请人文书: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书;法院文书:民事裁定书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4、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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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律师工作指引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申请人文书: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质询申请书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

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文书:财产线索说明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9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

号第1条

注意: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负有举证的责任。

6、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

申请人文书:请求对被执行人或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的申

请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法院文书:报告财产令

依据: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

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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