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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成果必须二到三年更新及验收依据--第1页
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及验收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2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
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
级。
2、《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
公布。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
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根据土地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
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4、《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
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由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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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
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
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
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
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
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6、《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1]174号)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
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
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
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
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
更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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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
估价规程》规定动作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
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
市和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成果,经省级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
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01]15号)
(四)切实加强地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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