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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讲第四章第六节劳动争议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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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劳动争议处理

【考点一】劳动争议概述【了解】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

的争议。广义的劳动争议除了狭义的劳动争议之外,还包括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团体

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

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

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确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合

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与一般的民事争议一样,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双方协商和解、第三方居中调解、仲

裁与诉讼。

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差别最大的是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即与民事纠纷实行“或

裁或审”及“一裁终局”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原则上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且大多数劳

动争议仲裁裁决并非终局,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依然可以起诉。

(五)劳动争议的集体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

者诉讼活动。

(六)举证责任

【考点二】劳动争议的调解【熟悉】

(一)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

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程序

1、申请,

2、调解

3、达成协议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

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考点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熟悉】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

1、仲裁机构的设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机构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

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应当是单数,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仲裁机构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有:(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争议案件;(3)讨论

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仲裁规则

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在《劳动争

议调节仲裁法》的基础上,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确定、仲裁管辖、仲裁时效以及仲裁

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

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

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四)仲裁管辖

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仍然实行地域管辖,即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

生的劳动争议。

(五)仲裁当事人、关系人与代理人

1、当事人

2、关系人

3、代理人

(六)仲裁的公开原则

与民事仲裁活动原则上不公开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

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七)仲裁时效

1、时效期间及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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