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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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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

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80号)、《海口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

〔2011〕73号),按照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

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

房)的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

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3年,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不受工作或居住满3年

限制.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

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1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

自有住房或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

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

过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规定的保障对象收入线

标准的7倍。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

住房困难群体、以及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

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

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

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

(2)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截至申请

之日止累计计算);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市辖区

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累计签订劳动用工

合同满3年(含);

(4)在本市实际居住满8年。

2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公布的城镇居

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

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且申请人及家

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年龄届满

30周岁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孤儿,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可单独申请.

(二)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

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

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子女(含养父母及养子女);

3。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

女;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6。根据本条规范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3

2。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

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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