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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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1页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附件1

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责任与义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

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

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

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

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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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

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修理费

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

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

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

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

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末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末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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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

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

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

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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