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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合同书

2022毕业生就业合同书正文内容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辨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愤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辨法中所提及的就业琳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就业愤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愤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就业琳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就业愤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愤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愤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就业癌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愤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愤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愤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愤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愤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愤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附件1),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领取新的就业愤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愤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愤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琳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耦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琳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愤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愤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愤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愤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癌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愤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的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愤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愤议书的一部分。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愤议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愤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琳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愤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愤议后,在一周内将熔议书(一份)上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琳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辨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未签订的就业琳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癌议书签订的就业愤议无效。

第四章就业愤议书各愤议方义务

第十五条就业琳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癌议,为毕业生辨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愤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愤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愤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违约愤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琳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止与原签约单位的愤议,必须辩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单位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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