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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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

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

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

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

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

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

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

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

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

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

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

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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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

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

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否则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开发商给消费

者一套房屋,什么都全了,就是电梯每天只能开2小时,此时房屋到底是处于什么状态呢?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

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

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对这项人类历史上最复杂的行为的描述

加起来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相对于说“双方不到结婚年龄是非法婚姻关系,但

是离婚前已经到达结婚年龄的除外”;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

企业的变通性;所以有人说中国没有办不成的事情,关键看你怎么办。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我劝你还是要

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

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而且是低多了。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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