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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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通用3篇)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通用3篇)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篇1

为完善《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本市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肯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

二、事故损害程度的分类、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其他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

(一)事故涉及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者失踪的;

(二)500人以上紧急疏散人员(含500人),或20人以上(含20人)住院观看治疗事故;

(三)建筑大面积坍塌、塔吊倒塌等,严峻影响员工和居民的平安;

(四)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事故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县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和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的部门报告。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逐级报告事故状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对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报告。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准时将事故状况告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受事故报告和举报。

其中,各区县均可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当。

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托付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为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可以依据分工授权或者托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当。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托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状况下,有关部门根据以下分工组织调查:

(一)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调查的其他电力生产平安事故。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员工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四)道路管线建设单位发生管线丢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固定场所从业人员伤亡状况的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辖区内的社会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八)气球飞行过程中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固定场所从业人员伤亡状况的调查。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篇2

为仔细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和省市政府关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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