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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2024)宣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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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宣贯

出台背景标准出台背景一二相关管理要求三重大事故隐患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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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2015年1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5点要求。其中就要求“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提出从源头控制),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出台背景2016年10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意见》强调,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并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所有的重大安全风险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意见》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用标准,按照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

出台背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及增加条款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处罚严厉)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持续存在可能随时发生事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要进行处罚)。(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关口前移(从源头控制的体现)(二)落实刑事追责机制要求

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七十四条?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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