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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第1页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
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11.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
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
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11.1.5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
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1.8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于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
分类。
11.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民用建筑物应划分为第
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
口客运站;
民用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第1页
民用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第2页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
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
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
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
高耸构筑物。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3.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1.3.2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
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
网格。
2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或等效的环形导体相互连接。
3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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