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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
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
(一)狭义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
务顾问。
(二)广义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
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但本书叙述的投资银行义务内容只限于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承销、保荐与
公司收购业务范围,即仅指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截止到2009年4月20日。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投资银行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但是当时投资银行业仅仅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被包含
银行业的范畴之中,银行业的含义比今天要宽泛得多。当然,19世纪,投资银行业务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
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只是给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且由于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证券市场风险太大,
不是银行投放资金的适宜场所,因此对银行从事证券市场业务有所限制。美国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就严
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
或投资活动。可以认为,这些私人银行就是投资银行的雏形。尽管国民银行和私人银行都被称为银行,但
业务上,私人银行一开始就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见,在现代意义的投资银行诞生以前,证
券市场业务包含在规模庞大的银行业务之中,由特定授权机构经营,可被视为投资银行业及其“混业”经营
模式的萌芽形态;投资银行业的真正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前后。
(一)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一些大银行就已开始着于为战争的结束做准备。战后,大量公司也开始扩充资
本,投资银行业从此开启了其真正意义上的、连贯发展的序幕。虽然有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
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等业务,但美国商业银行想方设法绕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可以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
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上。美国的J、P、摩根、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库恩洛布公司都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
的混合体,1927年的《麦克法顿法》则干脆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样,20世纪20年代,
银行业的两个领域终于重合了,同时,美国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期,新行业的出现与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保
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成本低、期限长,导致公司的融资途径发生了变化,新
兴企业在扩充资本时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这使美国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由于证券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以及美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业的繁荣也真正开始了。这一时
期投资银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以证券承销与分销为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债券市场取得
了重大发展,公司债券成为投资热点,同时股票市场引人注目。银行业的强势人物影响巨大,在某种程度上
推动了混业的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在大萧
条期间,美国HOOO家银行倒闭,占银行总数的1/3,严重损害了存款者的利益,企业也由于借不到贷款而大
量破产。对大萧条的成因,事后调查研究认为,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
萧条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存款大量贷放到股票市场导致了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
祸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为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在此背景下,
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
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虚假陈述
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要求金融机构在证券业务与存贷业务之间做出选择,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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