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精讲: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与专利法律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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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精讲: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与

专利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精讲: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与专

利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知识点1: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

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过程中所

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

有权利。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

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

占的排他权。

知识点2:专利权主体

二、专利权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

献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

贡献的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1.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

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1)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

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

点睛:

链接:考生可比较合同法分则“技术合同的相关内容”,加深理

解“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所谓“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

开发任务;

(2)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

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

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

(1)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

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2)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

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利

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

用费的;(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

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

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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