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规避入场交易方式】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国资系列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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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规避入场交易方式】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国资系列1】--第1页

【国资规避入场交易方式】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

司的法律分析【国资系列1】

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

一、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方案背景如下

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两名股东构成(A公司持有15%股

权,B公司持有85%股权)。其中,A公司为民营性质,B公司为国资

性质(国有实际控制)。

现B公司拟将所持股权通过减少注册资金的方式“减持”至1%,

以实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转换,达到实质上“退出”公司的目的。

二、关于国有出资股东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

1、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未发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国有出

资股东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

2、经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实践中多起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

方式实现退出公司的案例,如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

出参股公司(2019年9月)、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出参

股公司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2018年4月)、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

限公司减资退出控股公司深圳三叶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12月)等。

(二)国有出资减资退出涉及的国资监管程序

1、关于审批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简称《监管

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

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

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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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规避入场交易方式】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国资系列1】--第2页

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

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

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

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

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减资需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审

核批准;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减资需要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

代表按国资监管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向国资监管机

构报告。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B公司属于某国

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参照上述《监管暂行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有参股公司履行相关减资决策程序,就本

次减资事项在取得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集团公司)的指示(或批复)

后,通过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后执行。

2、关于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六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

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

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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