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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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1页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工作的

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一)凡在编的教职工和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

从注册开始到派遣结止日(不含定向、自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三)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二、就诊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须到学校指定的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即公费医疗合同医院,

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就近医院),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在编教职工、学生看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未经批准转诊,自行

去校外医院就诊者,费用自理。

(三)到校医院就诊者,教工凭病历,学生凭病历手册,挂号就诊。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看急诊者,应使用公费医疗医保处方,按

医保管理规定就诊。

(六)校医院医生门诊看病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和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见

患者不开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慢性病

行动不便、重症患者可在校内开14日药量。离退休老同志患市医保中心规定的

10种病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开药量,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10种病

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病、结核病、前列腺病、精神病以及

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用药、脑血管病后遗症)。中药汤剂一般开3剂,最多限7

剂。每次就诊在一个科室只能开中药、西药、精神类用药处方各一张,每张处方

不能超过5种药。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有权拒绝发放,校医院有权不予审批,

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九)如发现出借和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停止其享受公费医

疗6个月,并予通报批评。

(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兰卡医疗)可在校医院、合同医院和经批准转

诊的专科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医保定点医疗单位作为就近医院。

三、转诊规定

(一)全校师生均在校医院就诊。

(二)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和经复诊难以确诊病人,主治医师以上医

生可批准转诊,报销时须持转诊单。

(三)转诊一般只转往合同医院。必要时,可直接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

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

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市妇

产医院。具有专科特色的医院仅限:同仁医院的眼科、积水潭医院的骨科和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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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其它民办医院、康复医院、外地医院、门诊部、特

色门诊医疗中心、卫生院、区级以下医院等,均不在转诊范围内。

(四)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

京市统一转诊单。一般的慢性病和常见病,未经专科会诊不得转诊。

四、急诊

(一)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见附件)。

(二)急诊病人就近就诊,仅限本次,药量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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