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9天安人寿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010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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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备案文件之八:产品说明书文稿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提示: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天安人寿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分红保险

保单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投资策略

分红保险投资是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的投资原则,兼顾不同投资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通过对固定收益资产和权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分红保险投资将根据保险人所能承受的风险以及该保险的负债特征和产品特征,结合各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点,制定符合不同产品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具有充裕市场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银行存款;

2、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3、开放式基金;

4、封闭式基金;

5、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允许分红保险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如下三个方面:

1、死差:分红产品实际身故、全残保险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的差异。

2、利差:公司实际投资运作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收益率的差异。

3、费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公司运营费用的差异。在会计年度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由公司

董事会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以及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根据相关规定该比例不低于70%),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红利数额为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与该比例的乘积。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

由于保单持有人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是随保险公司的经营变化而变化,因此保单持有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分风险。

天安人寿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次日零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均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派发。公司将在每个红利派发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您也可致电公司查询您所持保险单的红利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一、累积生息:派发的红利仍将保留在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利息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二、抵交保险费:派发的红利用于抵交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

三、现金领取。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如果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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