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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第1页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

例分析

摘要: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动力所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

伤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

害呢?应该怎样来担责呢?接下来法律我为您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分

析,供您参考。

一、案例

陆某、韦某均为刘某所经营的跆拳道馆大班的学员,刘某是该校

负责人并兼任教练。该校大班冬季的上课时间为10:40至12:10。

2012年11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同为跆拳道馆大班学员的小杰、

小琴、小光等人来到该校报到,刘某正给跆拳道馆小班学员上课。小

杰等学员向刘某提出先到平利县女娲广场跑步热身,刘某令众大班学

员等候,待10:30分小班下课后其带队外出跑步,随后继续给小班

上课。当日该馆仅刘某一名教练在校执教。因天气较冷,在教室外等

候的众大班学员随自行到平利县女娲广场操场上跑步热身,陆某、韦

某途中加入跑步队列。在跑步过程中,陆某辱骂韦某,韦某随追打陆

某,二人追逐奔跑中,陆某将同在广场上活动的83岁的肖某撞倒致

使其受伤。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平利县医院检查,支出门诊治疗费638

元,当日转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一、中医

诊断:左股骨颈骨折;筋骨损伤,气滞血瘀;二、西医诊断:1、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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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颈骨折;2、高血压病;3、脑梗塞;4、右肺感染,其在安康市中医医

院住院治疗31日,支出住院治疗费48860.31元,以上医疗费合计

49498.31元,另购买伤残辅助器具拐杖支出77.20元。

肖某住院期间,刘某为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陆某的监护人

陈某某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2012年12月10日,肖某的伤情经陕

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被鉴

定人肖某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伤残等级

属七级。肖某支付鉴定费840元。

法院查明,陆某的监护人系母亲陈某某,韦某的监护人系父亲韦

某某、母亲吴某某。刘某经营的跆拳道馆系自负盈亏的民办教育组织,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亦未取得其它行政许可执照。

原审法院认为:肖某身体健康权受到的侵害,系跆拳道馆的学员

陆某、韦某在课前跑步热身过程中追逐打闹所致。跆拳道馆负有对学

生管理、保护缺位的严重过错,依法应承担本案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肖某主张由陆某、韦某、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肖*敏因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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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定由刘*娇承担80%、陆某甲承担14%、韦某甲承担6%的民事

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陆某、韦某、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查明的

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陆某与韦某在公众场所嬉戏追打是

肖某受伤,造成七级伤残的直接原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

条之规定,该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三方的过

错程度,判决撤销平利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肖某的各项损失由刘

某承担50%,陆某承担30%,韦某承担20%。

二、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

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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