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
??
从老鼠审判到人工智能之法
?
??
?
?
?
?
?
?
?
???
?
?
?
?
?
余成峰
一
美国法学家威廉·埃瓦尔德(WilliamB.Ewald)撰有名篇《审判老鼠的意涵?》(WhatWasitLiketoTryaRat?)。公元一五二二年,一群老鼠在欧坦教会法庭受到了审判,它们因啮食和破坏该教区内的大麦作物而被指控犯有重罪。法学家沙萨内最终为这群可怜的老鼠做出了成功辩护,开启了他杰出的法律职业生涯。在日后涉及动物的多起刑事控告中,沙萨内都出庭辩护,甚至在一五三一年出版了一本名为《关于将昆虫逐出教会的论集》(ATreatiseontheExcommunicationofInsects)。沙萨内带来了一个严肃的智力和法律挑战:为何动物审判会在欧洲中世纪流行?为什么天主教会一方面残酷镇压异端,却坚持将“权利”赋予欧坦的老鼠?而据埃瓦尔德统计,从公元九世纪到十九世纪,西欧就有两百多件记录在案的动物审判,被放上被告席的动物包括:驴、甲虫、水蛭、公牛、毛虫、鸡、金龟子、奶牛、狗、海豚、黄鳝、田鼠、苍蝇等等。既然托马斯·阿奎那这样的中世纪权威早已否定动物拥有理性人的地位,那又如何依据“法律人格”来解释动物审判?人们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一场正式的刑事审判,其根本目的何在?为什么老鼠在今天作为自然界的害虫或动物蛋白的储存者,却在中世纪被视为在法律上享有某种“权利”?埃瓦尔德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让老鼠审判变得如此难以理解的,无疑是文艺复兴以来整个人类概念—关系框架,世界的整體性思维和感觉方式全面转变的结果。法律思想领域在十八世纪以降的巨变,可以解释老鼠审判的消失。
而在今天,当新的技术巨变来临,人工智能正带来与老鼠审判类似的难题。即,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拥有“权利”?当它具备了自主的高等智能,是否可以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是否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获得各种民事、商事乃至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要解答这一难题,需要回顾奠定现代法律人格理论基础的罗马法。在罗马法史上,法律人格从来没有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人”(homo),而是依据“自由权”(Status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Civitas)和“家庭权”(StatusFamiliae)的不同层次,分配了法律人格的不同变更形态(Capitisdeminutio),同时也赋予各类自治市、自由城市和教派以人格地位。其根本目的,是通过人格法理论创造新的社会流动性,促使自然人(naturalperson)与法律人格分离,超越罗马社会的部落血缘,而以地缘与财产因素作为法律改革的方向,从而,它为罗马帝国横跨地中海世界的征服铺平了道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人格,殊异于近代启蒙哲学和宪法所规定的基于个体尊严、意志和心性的抽象化人格模式。
十七世纪以降的人文主义和启蒙运动,形成了近代特定的法律人(Juristen)形象,它围绕自然人的主体意志与法律行为,创设了一种主客体二分的人与物相对峙的法律人格理论。依据德国思想家卢曼(NiklasLuhmann)的研究,这一法律秩序实际上是现代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结果,它将抽象意义的自然人,作为社会系统的代理者(agent),以此作为社会系统的衔接点,来推动现代社会的运作。其要义在于利用抽象化的个人心理系统及其生化能量,围绕可普遍化、批量化处理的“法律人格”,打造理性的“法律人”,进而最大程度地动员、探索和发掘囊括陆地和海洋在内的一切地球资源。
实际上,这背离了罗马法根据不同实践需要设置法律人格(Persona),灵活分配不同法律行为能力(FacultasAgendi)的传统。而无论是罗马法实践,还是中世纪的老鼠审判,实际都深刻挑战了近代以降以自然人为鹄的的法律人格理论,也为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身份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间。进一步而言,历史上公司法人(Legalperson)概念的出现,也同样是对近代启蒙思想下形成的自然人至上的法律人格理论的挑战。为了克服仅仅依靠个人间的签约和代理行为开展商务过程的束缚,历史上演化出独立于个人的法人组织,它可以将个人间的商务和代理行为内部化,由此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通过区分法人与投资者个人的资产来分散财务风险。这一方面带来对公司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认定,但同时,也带来了与传统法律人格精神属性之间的矛盾。
二
而在今天,正如德国社会学家托伊布纳(GuntherTeubner)所揭示的,有大量迹象表明人类已进入一个“非唯人类中心”的时代。比如,当前出现的电子销售、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医疗、金融算法、人工智能代理投资等现象,都带来对传统法律理论的挑战。在电子销售和人工智能代理投资中,完成交易过程的其实是数字程序及其算法,这些绕开个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