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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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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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再转让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

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

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

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

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

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

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

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

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

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

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

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

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

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

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

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

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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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

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

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

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

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

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

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

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

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

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

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装运港越过)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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