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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

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

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

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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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

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

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

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

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

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

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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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

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

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

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

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

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

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

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

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

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

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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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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