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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1页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
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
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签证等书面
文件或者其他能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的
规定。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审理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量
的计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
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对工程量的分类,更
多的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种类予以明确,自2003年以后,建设部
通过制定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对工程量的分类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
明确规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行业规范,本条司法解释在确定基本
以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前提下,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工
程量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量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1)、对于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
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以双方当事人之
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文件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1页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2页
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
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的多少存有争议,又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
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
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
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
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就工
程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影
响到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属于独立的法人
主体,具有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了自身的发展和业务需要,必然都要追
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属于竞争中的合理
现象。体现在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上,双方都往往容易强调有利于自己
的方面,最终导致工程量计算和确认上出现争议。在多数情况下,是发
包人已经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了一定的工程款,但对
余下的工程款没有支付的理由是,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存在或多
或少的争议。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实践中
的做法是,有的法院准许了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的申请,有的没有准许.如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2页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3页
何处理这种情况,以什么证据作为认定双方争议工程量的依据,很有必
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条解释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制定出来的。
二、社会各界所提的修改意见及采纳与否的情况
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
诙条的内容被规定在司法解释稿的第十二条中,具体内容为: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应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有效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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