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2)的论文-社会文化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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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2)的论文

社会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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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意义来理解传统中国社会制序和传统文化中所共有的“礼”,我们一方面可以把“礼”视作为一套习俗秩序、一套亚于正式法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规则,又可以把它和“仁”一起?[1]?视作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轴心”。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礼”作为维系家庭、族群、社群、乡里以及整个社会政治机制运作的一种规范(norm)体系,是文化与制序的“交汇处”和“结合体”,以致于我们既把“礼”视作为浸透着和汇积了传统文化的社会制序,又可把它视作为制序化了的文化,或者说成了文化的制序化(即文化在社会制序上的对象化)。这种传统中国社会中文化濡化和制序化的同构,使得社会内部的制序变迁有着巨大的张力(strains),以致于整个中国社会在漫漫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基本上在一种“礼俗社会”的层面上内卷(自我保持和自我复制),从而无力开拓出滕尼斯所理解的“法理社会”和哈耶克所理解的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基本范型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来。

????由于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文化与社会制序在“礼”契合点上互相绞合,并相互维系和相互强化,这就导致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和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华人在传统文化濡化机制中保持了相似行为模式和品格。在中国这一“中央王国”的地域上,社会制序安排在一两千年的时间长河里基本上在同一个层面上的内卷而没有多少演进,这可能是基本原因。黑格尔所说的“中国人无历史”,也大致就是这个意思。从这种视角来看,传统中国文化经由“无我”、“克己”这种中国人的“划一性”而对制序发生的影响和作用,要比西方文化在近现代时期通过社会构造对制序的影响要直接得多,也强大得多。wWw..COm

????从传统中国社会中“礼”与“法”的关系来看,在文化濡化和制序化同构的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中,以“礼制”为特征的非正式制序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要远远大于正式的法律规则的约束。笔者(韦森,2001)曾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七章中指出,由于传统中国文化主流意识中“天人合一”的人文哲学思想本身就潜含着“法律本身是对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破坏”的意思,在传统中国文化精神中有一种抵制从“礼”这种惯例的规则向正式法律制度过渡与转化的内在力量。这就导致在传统中国的礼俗社会中,只有非常有限法律,且司法程序也很不完善。即使有法律(并且主要是刑法,而几乎没有民法),中华帝国法律的主要功能也只是维护道德秩序和自然礼仪秩序的一种补救手段。在传统中国社会,由于一方面有非常完善的“礼制”而另一方面只有有限的法律和非常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县衙和刑部在司法过程中,“除了引圣人语录、道德故事外,古人断案更大量地使用义、理、天理、人情一类的字眼”(梁治平,1997,页293)。这也导致了中国历代法律的泛伦理化和传统中国社会制序的礼教化[2](参韦森,2001,页275-289)。这显然又是传统中国的礼俗社会不能自发地型构出规制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的文化原因。

????如果我们把传统中国文化中的正心修身、克己复礼、内圣外王即从个人的自我克制、“自我舍弃”(self-abnegation)和“自我消解”(self-effacement)向外扩展而形成一种人际间的“礼俗秩序”的导向与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观进行对比,就会发现,二者在型塑和影响社会制序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文化观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围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私人与公共领域的范围,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性质,国家权利的认可,以及正义的含义及其在社会构成中作用等等这样一些问题而展开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传统中国和东亚诸社会中的社群主义文化观,则主要关注人际和谐、群体关系、情理统一、教育感化以及社会理想,关注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完善,关注以礼和仁(德)型塑和构筑和谐的社会秩序,以及关注通过“正名”对各个社会角色、身份进行规定和调整等等。[3]?因之,原本出自古代中国社会习俗的礼,经儒家圣贤的肯定、弘扬、理论化和系统化而变成了一种自我繁衍和自我复制能力甚强的“文化拟子”。自汉代“废除百家、独遵儒术”之后,由儒家圣贤所理论化的“礼”的拟子,经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首肯和弘传,普遍渗透到传统中国社会里的“家规”、“族训”、“乡约”、“里范”和“朝纲”之中,[4]?指导和调规着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也融入法律体系(主要是刑法)和司法过程之中。因此,以儒家思想为主干的传统中国文化自身濡化和播化了礼的“拟子”,而礼作为规制和调节传统中国社会人际间经济、政治关系和社会交往甚至司法过程的方式和手段,又承载、保存和维系了传统中国文化。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传统文化型塑了维系了传统中国的社会制序结构,从精神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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