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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第1页

芜湖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

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化项目科学化、

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

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中心负责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其配套

咨询设计、监理、运行维护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应明确每一项目的中心分管领

导、建设科室、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管办分离。综合科负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管理、

组织协调、绩效监督等工作,原则上不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其他科室根据工

作职责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以下统称为项目建设科室”。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建设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中

心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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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心招投标采购工作小组对中心申报的项目先组织内部立项初审,通过

后,由项目建设科室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请中心党组会,审议项目申报名称、建设内

容、预算资金等,最后报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立项。

第四章项目方案设计

第八条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科室须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方案设

计费用可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项目建设方案可通过自主编制、公开征集、分散采

购等方式进行方案设计,特别重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专业机

构的方案设计服务。

第九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同步启动安

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要充分考虑已建信息基础设施及服务的共享使用,不得重复

建设。

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第十条项目建设科室编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中心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

中心招投标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内部论证。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应注明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概算清单,原则上需实施第三方审计,并出

具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科室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将修改后的

方案、修订说明、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确认表等报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协助统一报

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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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科室负责实施信息化项目采购,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

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方案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在实施采购时应注明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其设计项目的竞标,不得承建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采购文件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中心招投标采购

工作小组初审,通过后报请中心党组会审议。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如遇质疑、投诉等情况,在提交中心招投

标采购工作小组审议后,由项目建设科室督促代理机构回复。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中标结果确认、中标通知书发出等需经负责该项目建设

的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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