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疗责任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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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243091202208041448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释义1)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释义2)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释义3)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释义4)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发现期(释义5)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二)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释义6),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

(四)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四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且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仲裁裁决或调解或者经医疗纠纷调解组织(释义7)依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

险人给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

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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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或者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鉴定费、取证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患者实施的

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在此限;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

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使用放射器材、

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等非诊疗活动为直接原因产生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诊疗活动或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

认定合格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被取消执业资格后以及受停业、

停职处分期间仍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

(四)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和

医疗器械的,或者使用非当地献血办公室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的;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的状态下进行诊疗活动的;

(六)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进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医疗美容(释义8)诊疗活动的;

(八)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从事临床试验活动的;

(九)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被保险人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且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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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

(十一)因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者操作、维护不当,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病的。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人身损害,但其以患者身份接受诊疗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不

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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