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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的活动,使别⼈同⾃⼰⼀起实

现既定⽬标的活动过程。下⾯和⼩编⼀起来看,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部的⼯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起⼀⽀廉洁、⾼

效、精⼲的⼲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本《办法》适

⽤于下列⼈员:

(⼀)公司代理总⼯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公司班⼦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动⼒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党管⼲部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有较⾼的理论和政策⽔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有较强的事业⼼、进取⼼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

会责任;

(三)执⾏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经营管理能⼒、组织能⼒、沟通

作能⼒、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化专业知识,熟悉本⾏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

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职责的⾝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

(⼀)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作经验;

(⼆)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

总部各部门、⼆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作经验;

(三)具有⼤学专科以上⽂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作特殊需要的⼈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部实⾏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等的中层⼲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组织的⼦公司,其董事会、

监事会及领导班⼦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和分公司、⼦公司等⼆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效,合理确定和从严

控制部门、单位领导⼈员职数。

分公司、⼦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会主席、纪委书记)、总⼯程师、经营和⽣产副总经理各1⼈。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动⼒处可设经理1⼈,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员职数。

第⼗条分公司、⼦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条中层⼲部实⾏任期制

(⼀)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不

超过40周岁;

(⼆)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才稀缺或确因⼯作需要,经公⽰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选拔任⽤

第⼗⼆条选拔中层⼲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式进⾏。对于公司稀缺岗位⼈员,可加⼤竞争性选拔的

⼒度,推⾏运⽤市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层次管理⼈员。

第⼗三条任⽤中层⼲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式。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聘任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委任制;

(三)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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