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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
14CCSA16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14/T3084—2024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2024-09-02发布 2024-12-0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3084
DB14/T3084—2024
DB14/T3084
DB14/T3084—2024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要求 1
公开告知 1
审查与决定 2
事后核查 2
在线核查 2
现场核查 2
免予核查 2
社会监督 2
信用管理与失信惩戒 2
评价与改进 3
附录A(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文本 4
参考文献 5
I
II
II
1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1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麦斯达夫标准化服务(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曼、魏海文、牛建东、郝增、邓琛巷、贾崇凯、王利平、郑波、王超。
DB14/T3084
DB14/T3084—2024
DB14/T3084
DB14/T3084—2024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基本要求、公开告知、审查与决定、事后核查、社会监督、信用管理与失信惩戒、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审批机关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与企业经营事项相关,企业需获得行政审批机关许可方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工作机制。
基本要求
应编制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设定的可开展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事项清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应依法获得授权,及时动态调整。应明确事项办理承诺内容和监管方式。
应定期组织告知承诺制相关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公开告知
应在山西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发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应制定并公开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文本(见附录A),可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填写或下载。
应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事后核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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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书面告知承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承诺内容;
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监督和法律责任;
诚信管理;
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审查与决定
应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状态,对信用进行评估。
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按原程序办理。
事后核查
在线核查
应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应利用山西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需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的,应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为监管人员提供信息支撑。
免予核查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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