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界定的调研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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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界定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

对用工管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也带来了一定影响,构建新业态和谐劳

动关系成为一项全新课题。对此,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

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6号文”),将依托互联网平台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分为如下情形:1.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

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

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

的权利义务;3.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

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首次出现

在我国政策性文件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课题组围绕“新就业形

态劳动用工模式下不同法律关系厘定、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下新就业形态劳

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范围界定”主题,以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情况为

实证样本,形成本调研报告。

二、涉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仲裁、审判面临的问题

以苏州市(含县级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月至

2021年6月审结的44件生效仲裁裁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近3年

来仲裁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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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体分布广泛。劳动争议类型以确认劳动关系为主,涉及确认(1

劳动关系纠纷28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件、劳动报酬纠纷11件、赔偿金

纠纷3件。所涉职业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为主,涉及用工平台以美团、

曹操专车、同城生活等知名度较高平台为主,同时也分散于各种用工平台。

)就是否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不同裁决结果。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2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与不支持的比例相当,其它类型案件中申请人的

仲裁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比例较高。在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说理中,

仲裁员确认或不确认劳动关系的说理往往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文”)。

)案件管辖不确定(3性、同案不同裁风险因素增强。在44件案件中,

涉及36家企业,其中外地企业14家,占比超过1/3,本地企业也存在系外

地公司分公司的情况。一方面,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与劳动者签

订各种协议的用工主体多数为外地单位,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无固定工

作地点、工作场所,给案件管辖带来不确定性,存在部分案件两地重复受理

或相互推诿不受理、单位管辖异议导致案件管辖不确定等情形,极个别案件

出现在仲裁和法院一审同时受理的情况,给仲裁管辖带来新挑战;另一方面,

外地企业占比较多,可能影响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的衔接以及后续裁、审尺

度统一,在用人单位总公司层面可能遇到各地同案不同裁的情形。

以苏州市两级法院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审结的289件(含诉前调

解、调解、撤诉)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近3年来裁判案件呈现以

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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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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