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的新进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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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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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竞争的加剧,各类以理财产品和资管产品为代表的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规模日益攀升。根据不同来源的资料统计,当前该类产品的规模应在4万亿~5万亿元,2016年上半年的全部新增贷款额度也不过7.53万亿元。出于监管套利和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因,金融机构通过嵌入创新因子实施结构化、创新交易模式等方式设计新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有效地规避了监管当局在表内表外、跨行业、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监管限制。一方面,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涌现的确在某些方面激发了市场活力、提高了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为其创造了新的盈利空间;但另一方面,交叉性金融业务所内含的隐蔽性、交叉性和关联性等特点,使其风险爆发与传染过程呈现出典型的链式特征,一旦风险点被引爆,系统风险的跨机构、跨部门、跨市场和跨区域传染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交叉性金融产品日益被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威胁。201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明确指出要“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场外配资等为代表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全覆盖”。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7年度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中也明确指出,应加大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事实上,“钱荒”“股灾”和局部房地产泡沫的高企等威胁中国金融稳定的系列事件,也都与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泛滥有着莫大的关联。不少学者认为,金融系统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是过度金融创新的存在,其中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粗放式增长对现有分业式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在经济增长步入下行周期、系统性风险缺少有效释放途径的背景之下,如何对交叉性金融产品实施监管,有效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成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所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鉴于交叉性金融产品大多被记录在表外科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附加了差异化的结构化创新因素,很难对其实施标准化的统计核算;尤其是考虑到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对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作用机制差异巨大;以至于当前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多出于定性原则的制定方面,缺少在数据搜集、数据标准制定和数据分析方面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增加了对交叉性金融产品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难度。同时,又因为不同部门间的监管协调缺失,出现对混合型创新产品的监管真空,抑或对部分交叉性金融产品的过度监管,工作开展机制方面也有必要进行稳步探索。次贷危机之后新设立的美国金融研究办公室(OfficeofFinancialResearch)的运作则在上述方面为我国开展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统计、数据标准设定和工作机制,乃至监管组织架构变革方面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下文将通过系统地梳理美国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的体制变迁及主要经验,指出当下我国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的不足之处,并结合美国金融研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机制,针对性地为中国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一美国金融研究办公室的设立背景、组织架构和运营职责

(一)美国金融研究办公室设立的监管体制背景

早在2014年,217家美国资管机构的资产管理规模合计41.4万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美国基础类股票金融资产规模达到23万亿美元、债券市场也达19.97万亿美元之巨,可以说是拥有世界上最发达、最庞大的金融市场,尤其是由基础类资产衍生出来的结构化金融创新与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数不胜数,更是高达600万亿美元的存量规模。为了维持美国金融系统的稳定,美国形成了庞大的功能性金融监管体系,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也在不断完善(见表1)。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架构和组织体系再次得以重塑,并通过监管机构竞争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保持监管活力、填补监管漏洞,监管效能得以显著提升。

美国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可以追溯至美国20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萧条时期。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服务,隔离了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业务,对交叉性金融产品进行严格监管。但是,由于金融监管过于严格,束缚了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空间,金融创新活动发展缓慢。1999年,美国进行了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出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Act),又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标志着美国由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涉足投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破除了障碍。在此背景下,交叉性金融业务增长迅速,但是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并没有得以整合协调,出现了监管真空。直到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骤然爆发,监管部门开始进行反思,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系统监管改革,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多德-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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