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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1页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造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造(含综合性建造

的商店部份)。

第1。0。3条商店建造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

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心.

第1。0.4条商店建造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造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

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造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造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造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者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

型菜市场类建造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

内的商店建造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造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wei)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

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造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者基地应

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造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造物背面或者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

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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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造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

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造,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

内设停车场地或者在建造物内设停车库.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

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

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造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

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

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

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造,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

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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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商店建造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份.建造内外应组织好交通,

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造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份建造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

定。

注:①商店建造,如营业部份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份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份建造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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