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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

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

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

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

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

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

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

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

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

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

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

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

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

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

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

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

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

以内确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

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

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

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

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

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

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

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

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

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

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

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

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

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

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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