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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学生人格权的保护--第1页

论析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学生;人格权;尊重与保护

论文摘要】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小学生作

为来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

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如何维护他们的人格权是社会、学校、

教师都不客忽视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学生人格权保

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的解决措施.才能有效地尊重与

保护学生的^格权。

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中小学学生作为未满18

岁的未成年人属社会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需要予以特别保护。日前教育部

首次公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即《关于加

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尊重学生人格、维护

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这说明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

保护。我国广大教师为培养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耐心细致地传道授业,用爱和

尊重去善待学生,建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遗憾的是个别教

师的行为给我们的教育事业抹了黑,例如恶劣的体罚和肆意

的强权(北京市某小学1名学生因未能回答好老师的问题,就

被老师打了3个耳光;某校校长因丢失手机就对男学生进行

非法搜查)以及语言暴力等。这些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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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整个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作为教育者必须尊重受教育者,

应努力创造一个融洽的、相互尊重的教学环境,新生和保护

学生人格权。

一、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1.国际法的支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十三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

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该公约已

于2001年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因此,不管是中国的哪一个教育机构,只要它不尊重学生的

基本人权和自由就是违法,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教育机构。

2.我国根本法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

谤和诬告陷害”,即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

而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就是公民的人格权。这里所指公民是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学生当然包含在此范畴之内。

3.我国部门法的支持。我国民法对学生人格权的充分保

护主要体现在对人格权实行平等的保护.人格权是自然人从

出生就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论其年龄、智力、社会地位

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自然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侵权

人应对侵权行为负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过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民

法中的自然人是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学生在民法上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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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然人,而且,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又是教育对象,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

师法)也规定了保护学生人格权的若干内容。例如《未成年人

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

人的人格尊严的内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

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

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国内外众多的法律规定为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提供了确

切的理论依据。

二、侵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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