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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在当前我国信用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对保护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在理论研究上较为薄弱,

在立法设计上还不尽合理,使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本文拟针对民事财产保全在

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调整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纵观其中财产保全的规定不难发现,财产保全从申请、

实施,到争议解决,在审理程序,实体标准,程序性权利等诸多方面规定粗疏,甚至没有规定.实践中主要集中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方式不具体.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

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对担保的方式无明确规定,以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

的评估、数额及是否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践的做法也各不

相同.〔1〕

二财产保全当事人、案外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缺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

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对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期

间、是否采取听证,法院作出答复的期间和答复的文书形式均无具体规定.特别对于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如何处

理完全没有规定.法院往往将其搁置到执行阶段通过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2〕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担保财产的解除规定不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

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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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上述规定对于解除保全的条件、解除时

限等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在案件审结后

的解封程序如何启动,由谁启动也无明确规定.〔3〕

四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过于宽泛.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

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

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虽然肯定了法院因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因前面提及的法律规定存在的诸多局限,对什么是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难以判

断.当事人一旦出现财产损失就向法院提国家赔偿.〔4〕

上述问题是当前民事财产保全中的常见问题,而面对法律的缺失、含糊,当事人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保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难以掌握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国家赔偿风险增大.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逐一分析并提出

完善建议.

二、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此可知法律并未要求申

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以此取代法院必要的审查和对申请人的释

明责任.〔5〕由于我国财产保全的启动一般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做实体审查,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做法

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可能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如果该损失存在而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话,被申请人的损失可能不能得以弥补.但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下还应完善以下问题:

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即在明确担保的方式、数额、价值的前提下,法院有权审查申请人的担保

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驳回申请.目前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一般有:现金担保、信誉担

保、实物担保、权利质押.因许多申请人自身经济实力所限,由担保公司提供信誉担保的情况较为普遍,而担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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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鱼龙混杂,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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