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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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

操作要领

含油污水处理要求

附则1对船舶营运产生的污油水处理规定:

(1)150总吨及以上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排放规定是:

A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B船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

C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D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走超过30L/nmile

E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载油量的1/300

F油船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

(2)4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排放规定见下表在特殊区域外

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

舱底,也未残余物

2)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

超过15PPm

5)船上所设符合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

滤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行在特殊区域内

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含油污水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所设符合附则要求的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行

6)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附则4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在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n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放时不能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且船应不小于4kn的航速在航行

途中,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按IMO制定的标准予以

批准;

(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经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

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会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垃圾处理规定

在特殊区域外:

(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排放入海;

(2)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n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

(3)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12nmile以内,应经

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在特殊区域内: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禁止排放入海。

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12n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

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而且必须跟最近陆地3nmile以外防止空气污染有关要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或再循环时的微量释放。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引起的排放,不论是否属故意,可由97议定书各缔约国进行管理。

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氧化氯氧烃的新装置以外,禁止在船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的新装置。含有上述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适当的接收设备中。

关于氮氧化物(NO

x):

(1)对20年1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的柴油机或经重大改装的柴油机当输出功率超过130KW时,其氮氧化物排排放应限制在下列范围:A当n

小于130r/min,NO

x排放小于或等于17.0g/(kw.h)

B当n大于等于130r/min,但小于20r/min,NOx排放小于或等于

45.0n-0.2g(kw.h)

C当n等于或大于20r/minNO

x排放小于或等于9.8g/(kw.h)

(2)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应急柴油机、救生艇发动机、应急状况下使用的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机,对航行在般旗国水域内船舶排放控制,由本国主管机关根据本国制定的标准控制

(3)允许在下列情况下在船上使用柴油机:

A在发动动机上使用经主管机关根据NO

x排放技术规则规定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上的NO

x排放量降至上述规定的极限值。

B采用经主管机关教下虑IMO制定的有关细则而认可的其他等效主法,将船上的NO

X排放量降至上述规定的极限值。

关于硫氧化物(SO

X)

由于SO

X主要是由燃料中含硫的燃烧产物,所以,标准中主要是限制燃油中的硫含量。

(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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