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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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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每一种权利都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构成的;都是分别由权利人、社会和国家三个主体方,以及国家和社会(第一协议),权利人和社会(第二协议),国家和权利人(第三协议)形成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权利结构、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权利存在于社会关系中,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资格。享有这种资格的主体,在资格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主体的这种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产生的合理的结果,不但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在很多情况下,还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权利具有正当性,它与人类内在的发展规律密切相联,与人类的长远利益相一致。

权利和法学中的物一样,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存在于物质世界中,通过眼睛可以看到它;权利存在于精神世界中,通过感知可以“看”到它。

权利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与人类的理性和抽象思维密不可分。

面对知识产权,大家首先遇到的往往就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在脑海里形不成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概念,这给认识和研究知识产权都带来了困难。其次,就是对知识产权包含的权利难以把握,一方面,这些权利诞生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是这些权利而不是别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再增加或者减少?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对认识知识产权当然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内容的界限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例如,为什么一类权利中可以包含几种具体的权利,而这几种具体的权利又能引申出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科学逻辑性,还是人们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强行规定的?这些问题同样没有答案。第三,这些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这些权利是否有主次之分?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也都是面对知识产权时无法回避,应该弄懂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系统明确的答案。毫无疑问,这是造成知识产权难学的一种客观原因。

事实上,“权利”是构成知识产权的基本单位,也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基本单位。知识产权就像一棵结满“权利”果实的大树,随着大树自身的生长,果实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成长过程中,社会本身是大树赖以生长的土壤,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自身需要是孕育果实的花蕾,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像春天里的阳光,是大树和花蕾都不可缺少的营养。

1权利可以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1]

权利的起源是什么?如果按照“天赋人权”的观点,人的权利是天生就有的,每个人从他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自然地享有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这种权利不被非法地剥夺。在现代社会中,虽然这种观点受到了部分的挑战和质疑,但是,综观当今社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大多数法律中,实质上都是把人固有的权利当作自己立法的出发点来加以保护,这也是法律尊重民意的理论根据。越是民主和发达的国家,这种民众的权利越能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护。这说明“天赋人权”的观点在现实中还是被广泛接受的,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实际相吻合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在国家诞生以前,那时的人们同样拥有简单的权利,只是由于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类文明程度较低,权利的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受到保护的程度也很低。这些简单的权利是后来文明社会各种权利发展的基础。有了国家以后,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现有的权利进行了选择和确认,同时根据自身的需要又创设了一些权利和禁止了一些权利,规范了人们的习惯和社会制度,并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和国家地域的特征。也就是说,同样的权利,在这个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在另一个国家却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国家中,在这个朝代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下一个朝代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朝代中也会出现变化的情况。这说明,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与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会存在着一些权利,它们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只是以自己的良知和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和维护着它们,并在很长的时间内,这些权利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这些权利可以称为道德权利。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法中确认的权利同时并存。有些权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早就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且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完全是借助道德的力量或者其它法律的力量来完成的。它们维护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无关,但是,在本质上确实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以,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上应该承认它们。例如,自古以来,谁写的文章署谁的名,谁画的画落谁款等问题,这在古今中外似乎都是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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