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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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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然

【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严守的原则,合法有效的合同,除具备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事由外,一般不得擅自解除。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一直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特殊情况下违约方能否摆脱“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对于打破合同僵局做了大胆的尝试,弥补了《合同法》110条的缺陷,该条款赋予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解除权,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本文将通过对案例的剖析,以期将民法典580条出台前后围绕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一一厘清。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

引言

合同的解除权在市场交易中,一直以来都被作为订立契约时的重要考量,不仅能使缔约方双方解除束缚,更有着及时减损的效益价值。通常情形,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并无争议,但对于特定情形下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实践当中争议颇大,甚至于此种争议贯穿至《民法典》编纂以及出台的全过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后,有关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由否定转向肯定。在《民法典》颁布前,审判实践中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为类案规则,《民法典》对违约方解除合同予以确定后,该解除权的属性为违约方解除权还是违约方申请解除权,亦或无需通过解除权理论即可予以证成,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案例出发,对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予以分析探讨。

1.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法律规定梳理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基于契约严守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此处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守约方而不包括违约方。《合同法》第110条也未赋予违约方在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只是赋予了违约方在极端条件下(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既然违约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解读出一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就是某种程度上摆脱合同的约束,“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對合同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支持了违约方新宇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但总的来说,合同法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合同编》一审稿中,学者们首次将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写入了草案,赋予了合同违约方的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法典合同编》?审稿增加了违约?在合同已经陷入僵化时主动向司法机关请求摆脱合同约束的条款,增强了违约?的主动性,但最终能否解除合同仍然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做最后的审查。但该条款在征求意?阶段被误读为赋予了违约?合同解除权??受批评。

《?法典合同编》?审稿中增加了解除权?滥?权利和对对?显失公平的要件,并在措辞上更为严谨。但这?次的修改并没有平息关于违约?合同解除规则的争论,相反因为该条款?使要件的增加竟?招致了更?泛的批评。有学者认为,①在同?条款中既抬出“合同?的”?使?“滥?权利”更辅之以“显示公平”,将三个不同的制度熔于?炉,在实践中缺乏实用性。②

九民纪要的规定则更严苛,明确违约方一般不享有解除权,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必须满?违约??恶意违约、继续履?对违约?显失公平、守约?拒绝解除且违反诚实信?原则三种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予以明确,赋予了违约方申请解除权,违约方因此有了一个从合同僵局中解脱的机会。但围绕解除权的争议仍未停止,理论界仍然存在反对的声音,认为这种违约方申请解除权存在局限性。

2.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必要性

2.1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困境—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需要提前解约,?另??拒绝解除合同,出现合同僵局?多是因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在承租人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怠于或拒绝行使解除权时,合同僵局如何破解,一度形成困扰。从审判实践来看,部分法院承认违约?在特殊情形下也享有解除权,当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时,守约方选择违约责任的?式受到了限制,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只能选择损害赔偿,这表明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实践中出现的允许违约?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形,?多是因为出现了合同僵局。在出现合同僵局后,法院通过裁判的?式终结合同的效?,这与《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不是赋予违约?法定解除权,而是在陷入合同僵局时,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使违约方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

2.2现行法律规则无法给出回应

当合同僵局出现时,如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在民法典立法中所采纳的意见是,“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③那么现实?活中如果确实需要让合同解除,之前既有的法律规定到底能否应对?《民法典》新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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